8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82、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83、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84、国家标准的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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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86、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87、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未在期限内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9、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基础、主体结构 合理使用年限
防水 5年
供热、供冷 2个采暖期、供冷期
管线、管道、安装、装修 2年
90、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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