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破坏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管理类犯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客体: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非法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2、高利转贷罪
客体: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将该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3、违法发放贷款罪
客体: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并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中还要求明知是关系人
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客体: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客体: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包括:
(1)伪造、变造汇票、支票、本票;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4)伪造信用卡。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6、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客体: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
7、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客体: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
主体:特殊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
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概念: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客观方面:以欺诈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9、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客观表现:行为主体“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本罪属于结果犯,必须是“情节严重的”。
主体:特殊主体(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0、洗钱罪
客观方面:《刑法》中洗钱罪明确规定其对象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除这集中违法所得之外,其他犯罪所得都不能成为洗钱罪的对象,也就不能构成洗钱罪。
主观方面:故意
万题库下载|微信搜索”万题库银行从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