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分类
1、第一类疫苗
(1)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2)省级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4)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2、第二类疫苗: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3、疫苗的包裝标识
《条例》第 13 条规定,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如下:
(1)目前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包括: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卡介苗、乙型肝炎疫苗(不包括成人预防用乙型肝炎疫苗),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增加的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
(2)“免费”字样应当标注在疫苗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字样颜色为红色,宋体字,大小可与疫苗通用名称相同。
(3)“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应当印刷在疫苗最小外包装的顶面的正中处。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使用原则
一、起始免疫年(月)龄:免疫程序表所列各疫苗剂次的接种时间,是指可以接种该剂次疫苗的最小接种年(月)龄。
二、儿童年(月)龄达到相应疫苗的起始接种年(月)龄时,应尽早接种。
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补种通用原则
未按照推荐年龄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的14岁以下的儿童,应尽早进行补种,在补种时掌握以下原则:
1.对未曾接种某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根据儿童当时的年龄,按照该疫苗的免疫程序,以及下文对该种疫苗的具体补种原则中规定的疫苗种类、接种间隔和剂次进行补种。
2.未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
3.应优先保证儿童及时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当遇到无法使用同一厂家疫苗完成全程接种情况时,可使用不同厂家的同品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含补种)。疫苗使用说明书中有特别说明的情况除外。
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同时接种原则
1.不同疫苗同时接种:现阶段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均可按照免疫程序或补种原则同时接种,两种及以上注射类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严禁将两种或多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
2.不同疫苗接种间隔:两种及以上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注射类减毒活疫苗,如果未同时接种,应间隔≥28天进行接种。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灭活疫苗和口服脊灰减毒活疫苗,如果与其他种类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包括减毒和灭活)未同时接种,对接种间隔不做限制。
3.如果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时间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的接种。
五、流行季节疫苗接种建议
国家免疫规划使用的疫苗都可以按照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方案的要求,全年(包括流行季节)开展常规接种,或根据需要开展补充免疫和应急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