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职〔2019〕52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现就2020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项目
2020年本市面向社会开考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分为职业资格鉴定项目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具体项目的分类与名称详见附件1,2020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鉴定时间
(一)职业资格鉴定项目。职业资格鉴定项目分为A类与B类两个类别。
1.职业资格鉴定A类项目。《目录》中第1项到第30项为职业资格鉴定A类项目,鉴定一般由“理论知识考试” “操作技能考核”及“综合评审”等科目组成。
(1)“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统考方式,全年安排的统考月份和对应日期见下表。
职业资格A类项目“理论知识考试”统考时间安排表
统考月份 |
统考日期 |
统考月份 |
统考日期 |
2月 |
2月22日 |
7月 |
7月18日 |
3月 |
3月21日 |
9月 |
9月19日 |
4月 |
4月18日 |
10月 |
10月24日 |
5月 |
5月23日 |
11月 |
11月21日 |
6月 |
6月20日 |
12月 |
12月26日 |
(2)“操作技能考核”一般安排在本项目“理论知识考试”科目之后,“综合评审”一般是本项目最后一个鉴定科目,考生本项目其他科目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
(3)各具体项目的统考月份安排和各科目鉴定具体时间安排由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2.职业资格鉴定B类项目。《目录》中第31项到第33项职业为职业资格鉴定B类项目,鉴定一般由“笔试”、“机考”和“综合评审”等科目组成。
(1)“笔试”、“机考”采用统考方式,全年安排的统考月份和对应日期见下表:
职业资格B类项目统考安排表
统考月份 |
统考日期 |
统考月份 |
统考日期 |
4月 |
4月11、12日 |
9月 |
9月5、6日 |
(2)“综合评审”一般是本项目最后一个鉴定科目,考生本项目其他科目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各科目具体鉴定时间由市鉴定中心统一安排并另行通知。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一般由“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等科目组成,其鉴定安排与职业资格A类项目相同。
三、鉴定申报
(一)申报方式。鉴定申报分为团体申报和个人申报两种方式。
1.团体申报。教育培训机构学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申报鉴定,由所在教育培训机构或院校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平台统一代办。
2.个人申报。个人申报鉴定,须到市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个人业务受理窗口(天山路1800号7号楼1楼)自行办理。
(二)申报时间。鉴定申报须于统考开考日前25个工作日完成,具体申报时间由市鉴定中心另行通知。
(三)申报条件。按2020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详见附件2)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成绩查询
鉴定项目中涉及阅卷或考件检测的项目鉴定成绩(具体项目由市鉴定中心另行通知),可于鉴定科目全部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起,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特色专栏及网站”的“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上进行查询。
其余项目的鉴定成绩可于鉴定科目全部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起,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特色专栏及网站”的“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上进行查询。
五、证书领取
成绩合格的考生由市鉴定中心统一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通过团体申报鉴定的考生由申报机构凭领证通知单领取证书,通过个人申报鉴定的考生凭领证通知自行领取证书。
六、有关情况说明
(一)有关鉴定申报收费等具体事宜,由市鉴定中心安排并通知。
(二)若遇鉴定量较大等特殊情况,统考日期将延长一天。
(三)若遇国定假日调整或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鉴定时间等有关安排由市鉴定中心进行调整并通知。
(四)如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职业资格目录调整等情况,本市职业技能鉴定也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事宜由市鉴定中心负责通知。
七、联系地址及电话
(一)鉴定业务受理地址:市鉴定中心相关业务受理窗口(天山路1800号7号楼1楼)
(二)鉴定业务受理电话:62748577转4106、4107分机
八、其它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2020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目录
2.2020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1
2020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项目目录
一、职业资格鉴定项目
(一)职业资格鉴定A类项目
1. 保安员(五、四、三级)
2. 保育员(五、四、三级)
3. 车工(五、四、三、二、一级)
4. 茶艺师(五、四、三级)
5. 电工(五、四、三、二、一级)
6. 电切削工(五、四、三、二、一级)
7. 电梯安装维修工(五、四、三、二、一级)
8. 锅炉操作工(五、四、三、二级)
9. 焊工(五、四、三、二、一级)
10.机床装调维修工(四、三级)
11.美发师(五、四、三、二、一级)
12.磨工(五、四、三、二、一级)
13.模具工(四、三、二、一级)
14.美容师(五、四、三、二、一级)
15.评茶员(五、四、三级)
16.汽车维修工(五、四、三、二、一级)
17.钳工(五、四、三、二、一级)
18.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五、四、三、二级)
19.铣工(五、四、三、二、一级)
20.西式面点师(五、四、三、二、一级)
21.西式烹调师(五、四、三、二、一级)
22.有害生物防制员(五、四、三级)
23.眼镜定配工(五、四、三级)
24.眼镜验光员(五、四、三、二、一级)
25.育婴员(五、四、三级)
26.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五、四、三、二、一级)
27.智能楼宇管理员(四、三级)
28.中式面点师(五、四、三、二、一级)
29.中式烹调师(五、四、三、二、一级)
30.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五、四、三、二、一级)
(二)职业资格鉴定B类项目
31.保安员(二、一级)
32.劳动关系协调员(三、二级)
3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三、二、一级)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1.白山羊饲养
2.创业能力
3.大棚蔬菜
4.芳香美容
5.瓜果栽培
6.国际商务实务操作
7.国际商务运营实施
8.工业机器人操作与示教
9.工业机器人基本编程与维护
10.花式咖啡制作
11.河蟹养殖
12.经典咖啡制作
13.计算机辅助设计CAD
14.家政服务
15.林木栽培
16.母婴护理
17.母婴保育
18.日式料理制作
19.商务软件开发
20.T恤设计与印染
21.陶艺制作
22.悬灸保健
23.信息安全防护
24.艺术插花
25.网络安全防护
26.网络系统组建与维护
27.网站设计与网页制作
28.足部按摩
29.综合布线
30.劳动关系纠纷处理
附件2
2020年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一、职业资格鉴定A类项目鉴定申报条件
(一)——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工种)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以四级(中级)为起点的职业(工种)须取得相关职业(工种)五级(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2)取得中等职业教育或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高等教育相关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工种)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以三级(高级)为起点的职业(工种)须取得相关职业(工种)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工种)四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教育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3)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四)——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工种)三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五)——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工种)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二、职业资格鉴定B类项目鉴定申报条件
保安员、劳动关系协调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个项目申报条件具体见下表。
职业 |
等级 |
申报条件 |
备注 |
保安员 |
二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职称,从事本职业工作五年以上,经过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
报考该职业的人员均须满足基本条件:年满十八周岁,初中及以上学历,身心健康,没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经对应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取得依法成立的保安培训机构核发的结业证书;必须持有由上海市公安机关颁发的国家《保安员证》。 |
一级 |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 ||
劳动关系协调员 |
三级 |
从事本职业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六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
相关专业: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 |
二级 |
从事本职业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职称,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以上,并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
四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 (2)高等教育本专业在校生或中等职业教育本专业在校毕业学年学生。 |
1.大、中型企业的划分参考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 2.“现任职务”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划分标准证明材料、工作年限证明、相关职务任命书或聘书)。 |
三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 | ||
二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经过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2)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职称,从事本职业工作五年以上,经过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 | ||
一级 |
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学时数,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继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现任中型企业人力资源部正副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或大型企业人力资源部人事经理及以上职务。 |
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报条件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说明
(一)鉴定申报条件中提及的相关职业、相关专业为所申报职业所属同一鉴定项目类别序号中的职业和专业见“鉴定项目类别与相关专业对应表”,具体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特色专栏及网站”的“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查询。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者,方可申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
(三)参加四级(中级)职业资格鉴定,成绩评定良好及以上者可直接申报参加本职业(工种)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四)1997年6月30日前,由原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或主管局核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可以对应作为申报高一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凭证。该类证书中,原3级可申报四级(中级)职业资格鉴定,原4、5、6级可申报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原7、8级可申报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五)对具有国家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申报与本专业相关的鉴定项目三级(高级)职业资格鉴定,鉴定合格者可申报该鉴定项目二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六)企业技能人才评价项目鉴定申报参照本申报条件执行。
(七)参加职业资格鉴定不合格者可申报补考。
(八)对提供伪造学历、学位证书、验证证明、职业资格等各类证书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考试资格,伪造的证书、证明及鉴定费用不予退还;对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事后一经查实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虚假,将取消其成绩并对所获职业资格证书做无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