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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林业大学成人高考招生章程
考试吧 2014-07-30 15:11:59 评论(0)条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结合本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北京林业大学,英文译名为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是全国重点大学,是“211工程”建设院校,是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试点高校,是一所以林学、生物学、林业工程学为特色,农、理、工、管、经、文、法、哲、教育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

  第三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面向社会招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第四条 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 2014年度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在2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专业涉及农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艺术等学科门类。包含本科、专升本、专科。各专业来源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有业余、函授两种学习方式。学习年限根据不同层次及学习形式而定,业余或函授形式的高起本为5年、高起专为2.5年、专升本为3年。上课或辅导时间:业余一般安排周六、周日或平时晚上;函授时间由各函授站(分院)制定,每年集中面授两次。

  第七条 在北京招收的艺术类学生须报名参加本校组织的专业课加试,加试科目为色彩、素描,加试时间预计安排在2014年9月14日(周日)进行(考生在区县招办复核后须到我校报名);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八条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

  第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报考时一般应选择相应教学站(点),就近入学学习;各专业上课地点详见当地招生专业目录,或咨询相近的教学站点。

  第十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录取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依照招生地区的省级成人招生部门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招生计划、分专业按考生第一志愿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对于林业、水利等艰苦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学校可依据相关政策向当地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申请适当降分投档。符合免试条件的艺术类考生应参加本校组织的专业课加试。

  第十二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本校不足开班人数(小于等于30人)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成招办备案,不参加校内调剂的考生在指定时间内登录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调剂录取。

  第十四条 夜大各专业学费标准严格按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函授站(点)各专业学费标准参照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可咨询相关函授站点。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室和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监督。监督电话:(010)62337947。

  第十七条 本校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北京林业大学139信箱),邮政编码:100083。 咨询电话:(010)62338052 传真:(010)62338051;网址:http://bjfucj.bjfu.edu.cn/; Email:blczb@163.com。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由本校成人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林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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