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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4年全国主管护师考试通知
上海卫生人才网 2023-11-29 17:26:54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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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24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知

  2024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4月13、14、20、21日举行,为确保顺利参加考试,请广大考生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考试报名

  (一)报名方式

  2024年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采用网上预报名、线上报名确认和网上缴费

  (二)报名程序

  1.网上预报名

  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

  考生本人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国家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预报名。考生须根据医疗机构所在辖区,正确选择“报名地市”(详见“上海考区各考点网上确认机构”附件3,历史考生选择“报名地市“应与2022年一致)。

  2.报名确认

  报名确认采取线上报名确认方式。

  (1)线上确认:考生在网上预报名时,先自行填写打印《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4) ,并和其他报名相关材料一起交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考生将签字盖章后的《申报表》和其他相关报名材料上传至系统进行线上确认。

  考生完成网上预报名后,请密切关注系统状态提示。系统提示已完成线上确认后,不得再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系统提示“确认不通过”的,考生须在2023年12月15日17:00前重新上传报名材料。考生逾期未提交报名信息(未上传相关材料)或未按要求提交补充信息(未上传补充材料)的视为自愿放弃考试资格。

  (2)历史考生:上一年度考试未通过(不包括缺考、违纪考生), 提交报名信息后,经系统核验确定所提交的基本信息与上一年度一致,系统会提示已进行自动确认,考生无需进行线上确认,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进行网上缴费。自动确认涉及的基本信息包括报考考区、考点、档案号、报考专业、报考级别、毕业学校、学校备注、毕业时间、毕业专业、学位、学制、最高学历、学历证书编号、单位名称、单位所属、单位性质。

  3.考生缴费

  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自2024年1月29日起登录国家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完成网上缴费,缴费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8日。请考生及时查看资格审核状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的考生才能视为正式报名,逾期未缴费的考生视为放弃考试。考试费用为每科50元

  二、 考试

  (一)考试时间

  1.护理学初级(师)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4月13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4月14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2.其他112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4月13、

14、20、21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0:45—12:15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15—17:45

  (二)考试地点

  请考生详见《准考证》。

  附件:

  1.申报条件及有关事项说明

  2.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

  3.上海考区考点网上确认机构一览表

  4.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

  (请访问原文链接地址下载查看附件3、附件4)

  附件1

  申报条件及有关事项说明

  一 、申报条件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专〔2022〕320号)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药、护、技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初级

  1.药(技)士

  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

  2.药(技)师

  (1)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硕士学位。

  (2)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3)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护师

  (1)具备卫生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1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

  (2)具备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

  (3)具备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

  (二)中级

  1.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

  (1)具备卫生类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2)具备卫生类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

  (3)具备卫生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卫生类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

  (5)具备卫生类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2.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

  (1)具备卫生类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

  (2)具备卫生类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

  (3)具备卫生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卫生类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

  (5)具备卫生类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3.主管护师

  (1)具备卫生类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2)具备卫生类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

  (3)具备卫生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卫生类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

  (5)具备卫生类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4.主管药(技)师

  (1)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2)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

  (5)具备卫生类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工作满7年。

  (三)有关工作年限等方面的要求

  1.凡报名参加2024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人员,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符合申报条件的2023年度应届毕业生可以申报参加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3.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中级职称考试。

  4.根据《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相关要求,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执行。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二、有关事项说明

  (一)学历、工作、转岗年限

  1.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的学历或学位。

  2.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正规院校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3.因工作岗位变动,需申报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岗位,转岗时间从取得执业资格算起。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和外籍人员申报

  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号)文件精神,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申报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证明。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军队卫生人员申报

  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团级及以上单位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机构统一规定的报名时限及军队专用报名系统要求组织报名,报名条件的审核工作由师级及以上单位负责。报名工作结束后,团级以上单位派干部持介绍信2024年1月4-5日将报名数据、有关材料、考务费等移交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四)考试成绩管理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2.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3.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发证。

  4.自2024年起,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增加中医内容。目录中取消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

  2023年报考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的人员通过部分科目的,在2024年报考其执业范围内的相关专业时,保留2023年通过科目成绩进行滚动管理,两年内通过四个科目的为考试合格,予以发放2024年报考专业的资格证书。

  (五)其他

  申报条件中第(三)点第3条规定是指已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式聘用的医师、护师,提前一年申报专业须是全科医学(301)、全科医学(中医类)(302)和社区护理(373)三个专业,申报其他专业,不参照该项规定。

  附件2

  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申报表》(A4规格),报名表中单位审核栏中经办人须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公章。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身份证(有效期内,正反面复印)等。非本市户籍考生,需提交《上海市居住证》等相关材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须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等,外籍人员须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

  三、卫生类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四、下一级资格证书原件。

  五、与本市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合同上应写明所聘岗位及职称,下一级资格聘任年限不得低于申报条件中规定的年限,聘任截止期为2023年12月31日。

  六、相关准入资格证书原件:申报医师类考试(专业代码为301—365、392),须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申报护理类考试(专业代码为203、368-373),须提交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

  七、按规定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申报临床、中医、口腔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八、转岗人员须另提交现任岗位2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写明的工作岗位须同申报专业一致。

  九、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

 

  原文链接:https://www.shwshr.com/AppraisementWsksQgks/4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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