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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考试吧 2022-07-04 07:30:57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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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还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B、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可以决定公司合并事项

  C、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D、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选项B: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选项C: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项D: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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