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
责令缴纳
(1)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注意】滞纳金的计算
①金额: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
②时间:自税款法定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
(2)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3)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4)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④其他情形。
【注意】罚款不在担保范围之列。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情形及措施:
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不适用保全的财产:
①生活必需的住房、用品;
②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3)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
①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②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强制执行的措施:
①强制扣款
②拍卖变卖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指施的范围之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欠税清缴
【2022年新增内容】
1、离境清缴
2、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
3、欠税报告
4、欠税公告
税收优先权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022年新增】纳税担保的方式
1、纳税保证
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纳税抵押
3、纳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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