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2、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3、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 (包括期货合约 )的标准化合约。
4、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5、设立期货交易所 ,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6、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2、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3、期货交易所联网交易的,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期货交易所不得设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货交易场所。
4、期货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终止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告。期货交易所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5、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6、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