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一级造价师《工程计价》备考知识点: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考试吧 2021-05-10 15:14:24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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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1.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
(1)新增固定资产价值是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所增加的固定资产的价值,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正式移交生产或使用,即应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2)一次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一次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分期分批交付生产或使用的工程,应分期分批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3)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
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等按比例分摊;
土地征用费、地质勘察和建筑工程设计费按建筑工程造价比例分摊;
生产工艺流程系统设计费按安装工程造价比例分摊。
2.无形资产的计价原则
(1)专利权
·自创的,为开发的实际支出,包括研制和交易成本;
·转让不能按成本估价,按所能带来的超额收益计价。
(2)非专利技术
·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按当期费用处理;
·外购的,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再进行估价,采用收益法估价。
(3)商标权
·自创的,一般不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购入或转让商标,计价根据被许可方新增的收益确定。
(4)土地使用权
·通过支付出让金获得的,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价款时,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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