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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一级造价师《工程计价》备考知识点: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考试吧 2021-04-30 10:36:24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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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价款纠纷的处理

  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根据修复结果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施工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纠纷处理

  (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①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③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④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①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②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③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4)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4.工程欠款的利息支付,利率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计息日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 由于价款纠纷引起的诉讼处理

  (1)合同履行地点: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诉讼当事人的追加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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