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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调整护士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2-02 15:08:52 评论(0)条

  关于转发山东、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关于调整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青岛市通信管理局: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编制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鲁编〔2020〕21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会计(初、中级)、护理学初级(士)、通信(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参加我省组织的国家统一会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其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符合有关规定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发证机构及证书管理

  自2020年度起,通过考试取得的会计(初、中级)、护理学初级(士)、通信(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分别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发放;2019年及以前年度,通过考试取得的以上三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继续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放。自2020年8月1日起,此三类证书的补发、更换等管理工作,由各自证书发放机构负责办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规定,“未按时领取的证书,由证书发放机构代为保管;考试结束满五年仍未领取的,由指定印制企业统一回收销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逐年销毁到期未领取的此类证书,至2024年全部销毁完毕。如证书销毁后,考生提出领取证书申请,由各自证书发放机构按证书补发相关流程办理。

  三、相关要求

  此项工作事关会计、卫生、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与财政、卫生健康、通信管理做好衔接工作,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公告证书领取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确保证书顺利发放。要规范证书管理工作,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流程,切实便民服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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