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并心脏病的诊断和治疗
1.妊娠合并心脏病的诊断
诊断重点是根据患者心脏病类型、病变程度和心功能分级,做出能否耐受妊娠能力的诊断。
(1)心脏病变较轻,心功能Ⅰ~Ⅱ级,既往无心力衰竭史,可以妊娠。
(2)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Ⅲ~Ⅳ级、既往有心力衰竭史、有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心脏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急性心肌炎、年龄>35岁心脏病病程较长,发生心力衰竭的可能性极大,不宜妊娠。
2.处理
(1)心脏病育龄妇女——孕前咨询,确定能否妊娠。
(2)妊娠期:
①不宜妊娠的处理——12周前终止妊娠、避孕;
②妊娠超过12周、继续妊娠的处理原则——加强检查、提前入院、预防心衰、心衰治疗。
防治诱因:呼吸道感染、贫血(20周后预防性使用铁剂);
心衰处理:地高辛(不用于预防心衰、少、快、停);
妊娠期发生心力衰竭,原则是待心力衰竭控制后再行产科处理,应放宽剖宫产指征。
(3)分娩期:
①经阴道分娩——心功能Ⅰ~Ⅱ级、胎儿不大、胎位正常、宫颈条件良好者,可考虑在严密监护下经阴道分娩。
*第一产程:安慰及鼓励产妇,消除紧张情绪,产程开始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
*第二产程:缩短第二产程,必要时阴道助产。
*第三产程:胎儿娩出后,产妇腹部放置沙袋,防止腹压骤降诱发心衰。产后若子宫收缩不佳,肌内注射缩宫素10~20U,禁用麦角新碱,以防静脉压增高,引起心衰。控制输液量。
②剖宫产——对有产科指征、心功能Ⅲ~Ⅳ级者,均应择期剖宫产。可选择硬膜外麻醉。术中术后应限制输液量。
(4)产褥期——产后3日内仍为危险时期,产妇应充分休息并密切监护。
①应继续卧床并密切观察心率、呼吸、血压等变化。
②心功能Ⅲ级或以上者不宜哺乳。
③不宜再妊娠者,可在产后1周左右行绝育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