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
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2018年开发一个项目,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金750万元(已取得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合计62.5万元,使用该土地面积的80%开发写字楼,写字楼面积共20000平方米;
(2)开发过程中发生建筑安装工程费1760万元,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费450万元,开发间接费用80万元,2018年10月末全部完工;
(3)发生销售费用10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管理费用80万元;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当地省政府规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
(4)该工程完工后即开盘销售,销售写字楼15000平方米,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000万元,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万元。同月,将剩余写字楼出租。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8年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地价款及相关费用;
(2)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8年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开发成本;
(3)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8年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开发费用;
(4)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8年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18年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答案及解析】
(1)准予扣除的地价款及相关费用=(750+62.5)×80%×15000/20000=487.5(万元)
(2)准予扣除的开发成本=(1760+450+80)×15000/20000=1717.5(万元)
(3)准予扣除的开发费用=(487.5+1717.5)×10%=220.5(万元)
(4)准予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
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750×80%×15000÷20000)÷(1+10%)×10%=504.55(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504.55-50=454.55(万元)
城建税及附加=454.55×(7%+3%+2%)=54.55(万元)
(5)加计扣除=(487.5+1717.5)×20%=441(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87.5+1717.5+220.5+54.55+441=2921.05(万元)
不含增值税收入=6000-504.55=5495.45(万元)
增值额=5495.45-2921.05=2574.4(万元)
增值率=2574.4÷2921.05×100%=88.13%
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574.4×40%-2921.05×5%=883.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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