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
甲公司以及与甲公司发生交易的各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以下事项中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甲公司2×18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成本为9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4.3万元。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当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万元,另需支付增值税税额15.6万元。假定商品已发出且货款已实际收付。
(2)1月2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向丙公司销售产品50件,单位成本0.072万元,单位售价0.1万元。根据合同规定:丙公司可享受20%的商业折扣;丙公司应在甲公司向其交付产品时,首期支付价款和增值税税额之和的20%,其余款项分2个月(包括购货当月)于每月月末等额支付。甲公司发出产品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丙公司如约支付首期货款和以后各期货款。
假设不考虑甲公司发生的其他经济业务以及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因素,所售商品均未发生减值。
要求:
(1)判断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是否应确认收入并说明理由,编制甲公司1月份向乙公司销售商品有关的会计分录。
(2)编制甲公司1月份与向丙公司销售商品有关的会计分录。
(1)正确答案: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不应确认收入。
理由:因与商品有关的控制权没有转移,不应确认收入。因回购价大于售价,所以按融资交易处理。
会计分录如下:
①1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24.3
贷:其他应付款 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3
借:发出商品 90
贷:库存商品 90
②1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2[(120-110)/5]
贷:其他应付款 2
(2)正确答案:
①1月2日
甲公司向丙公司的销售虽然采用分期收款,但该项收款不具有融资性质,甲公司应根据单位售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为基础确认销售收入,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0×0.1×(1-20%)=4(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0.9(4×1.13×20%)
应收账款 3.62(4×1.13×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0×0.1×(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52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50×0.072)
贷:库存商品 3.6
②1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1.81(3.62/2)
贷:应收账款 1.81
解题思路:
关键词:收入确认原则及相关会计处理
解题思路:
(1)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中,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租赁交易,按照第二十二章进行会计处理;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的,应当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本题售价为110万元,回购价格为120万元,售价小于回购价格,应当作为融资交易处理,在收到客户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并将该款项和回购价格的差额在回购期间内确认为利息费用等。
会计分录如下:
①1月1日
借:银行存款 124.3
贷:其他应付款 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3
借:发出商品 90
贷:库存商品 90
②1月31日
借:财务费用 2[(120-110)/5]
贷:其他应付款 2
(2)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在较长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期限分期收取货款的销售方式。一般适合于具有金额大、收款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大的特点的重大商品交易,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出售商品时,企业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长期无息贷款。分期收款销货的售价,通常比现销或普通赊销商品的货价要高一些,这是因为,部分差额可用来作为销货企业的信贷利息收入,部分差额可用来补偿它采用这种销售方式而可能受到的损失。
因此,本题资料2,分2个月收回款项(时间较短)并且单位售价0.1万元未说明大于市场售价,默认二者相等,所以,不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作为简单销售业务处理即可。
甲公司应根据单位售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为基础确认销售收入,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0×0.1×(1-20%)=4(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0.9(4×1.13×20%)
应收账款 3.62(4×1.13×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0×0.1×(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52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50×0.072)
贷:库存商品 3.6
②1月31日
借:银行存款 1.81(3.62/2)
贷:应收账款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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