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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公文的行文方式和行文规则
考试吧 2019-01-15 08:55:15 评论(0)条

  公文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常考内容,其中行文方式以及行为规则为考试重点,同时考生学习掌握行文方式以及行文规则的同时,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也能够准确无误的书写公文,进而有效的进行日常工作交流。在机关单位中要与各个部门之间进行业务交流,可以采用公文进行正式沟通,也可采用电话形式进行非正式沟通,为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实际中会更多的使用正式沟通进行公务交流,那么就需要我们准确把握正式沟通过程中公文的书写规则。

  一、公文的行文方式

  1.逐级行文

  【复习思路】我们知道国务院下设公安部等部门以及省政府等政府;省政府下设省公安厅和市政府;市政府下设是公安局和区县政府;区县政府下设区县公安局和乡镇政府。即我们可以理解为国、省、市、区县、乡镇五个层级。

  区政府向市政府行文、市政府向省政府行文、省政府向国务院行文,这种方式我们就可以理解为逐级行文。

  2.越级行文

  【复习思路】区政府越过市政府向省政府行文,这种方式理解为越级行文。一般情况下不可以越级行文,越级行文不利于正常的工作秩序。

  3.多级行文

  【复习思路】公务紧急,为加快传递速度,需要上级和更高一级机关同时掌握公文内容,例如区政府将公文同时主送给省政府和市政府,这种方式可理解为多级行文。

  4.直达行文

  【复习思路】直达行文可理解为公文直接发至基层组织或者群众,让基层群众周知公文中内容。

  5.直接行文

  【复习思路】直接行为是直接向需要承办机关行为,一般只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例如甲市政府向乙市政府行文,可以理解为直接行文。

  二、行文规则

  1.一般规则

  【复习思路】一般规则中需要重点掌握关于越级行文的规则,首先要知道一般情况下不得越级行文,当然也有例外情形,比如:区政府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市政府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区政府可以越过市政府向省政府行文,但应该抄送给被越过的机关市政府。

  2.上行文规则

  【复习思路】上行文规则中有两个重要考点:第一个就是上行文中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例如市公安局向市政府或者省公安厅其中一个机关行文,如果同时向两个上级机关行文,两个上级机关意见不一致,那么作为下级机关的市公安局就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另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公安局向省公安厅行文时不得抄送下级机关,考生要重点把握这一考点上行文可以抄送另一个上级或者同级机关,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第二个考点就是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在向上级机关请示时,每个请示文件中只能请示一件事情,例如不能出现请示修路拨款的事情同时又申请举办大型项目群众活动,也就是说两件事应该分开写成两个请示文件。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报告等非请示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也就是说在向上级写报告的同时,不得在里面书写请示内容。

  3.下行文规则

  下行文规则在考试中涉及不多,但是仍然应该熟悉其中的行文要求。例如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的注意事项,省公安厅向市公安局行文时,认为此项内容有必要市政府了解,则在主送给市公安局的同时抄送给市政府。

  4.其他行文规则

  这部分重点掌握联合行文的要求,即联合行文必须是同级党政机关,强调的是同级。例如甲省政府和乙省政府联合行文。

  这一部分在复习时应该了解国家机关的体系,同时结合国家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来进行复习记忆。考生注意,备考过程中行文方式、上行文规则以及联合行文的规则为重点复习知识。

  【经典例题】

  为加快文件传递速度,需要上级和更高一级机关同时掌握公文内容时,可采用( )。

  A.逐级行文 B.越级行文

  C.多级行文 D.直接行文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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