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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新政:《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四章 执业
住建部办公厅 2018-08-01 14:32:40 评论(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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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 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 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一) 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 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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