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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云南省考录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公告
考试吧(Exam8.com) 2011-03-08 17:24:01 评论(0)条

 2011云南公务员招考公告、职位表及报考专题

云南省2011年考试录用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现将2011年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条件

  本次招考对象的基本条件为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11年普通高校毕业且非在职的硕士及博士研究生(论坛) 的年龄限制放宽到40岁。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已取得法学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年龄限制放宽到40岁;报考司法警察岗位的年龄为18-31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且报考司法工作岗位的,不受学科专业限制。

  以下人员不得参与报名:被确定为2011年度全国范围内公务员招考的拟录用人员、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在读的非2011年毕业的学生、现役军人;2007年以来辞职、辞退或被取消录用资格的各级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未满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自行离职(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曾被开除公职和以往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的人员;2007年以来被认定在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报名时填报虚假信息的人员;2009年以来参加云南省内各级公务员考试进入面试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而放弃面试的人员;2009年以来通过云南省内各级公务员考试不到所报岗位工作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曾被劳动教养的人员;配偶、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或受到两次以上刑事处罚,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考人员提交报名申请的时间为2011年3月21日8:00-3月27日24:00

  报名采用网络报名方式进行,报名网站为云南考试网(www.ynrsksw.cnwww.ynrsksw.netwww.ynrsksw.com)。

  三、网络资格审核

  2011年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报名采取网络自动审核和人工审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对于报名人员的报名信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审核是否符合招考条件;只有填报了不在专业指导目录中专业的考生、报考法检系统免考岗位的考生信息才会提交审核单位进行人工审核。网络审核时间为2011年3月21日8:00-3月28日24:00

  州(市)法院、检察院负责报考本州(市)级及以下法检机关人员信息的人工审核工作。

  四、网上交费

  报考人员应于2011年3月21日8:00-3月29日24:00登录报名网站进行网上缴费,报考费用为80元/人。

  法检系统免考与非免考岗位分别设置。报考免考岗位的人员不参加笔试,不缴纳报名费用。免考人员将全部提交后台进行人工审核。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不缴纳报名费用。免除考试费用人员需由本人或委托人于3月24日至25日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全省任意一个州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中心提交减免报名费用的证明。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需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需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若报考人员无法现场提交证明,也可以在3月22日至3月24日通过特快专递,将上述材料寄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邮编:650031,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潘家湾44号(园林大厦3楼)。

  五、岗位裁减

  4月4日公布所有岗位的最终交费情况。除民族自治县、民族自治州所辖县(不含市)、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简称"三类县")和迪庆、怒江州级法检两院司法岗位及小语种、8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岗位外,其余限制到具体专业的岗位,交费人数未到计划录用数3倍的将被裁减,报名人员予以退费。

  2011云南考录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三类县名单

  六、信息维护

  为让考生有充分校核信息的时间,报名系统将在4月4、5日重新开放,让已经通过网络自动审核并交费的人员有条件地进行信息修正。

  七、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于4月20日至开考前登录报名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八、笔试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法律专业知识》(司法岗位为A卷,非司法岗位为B卷)。其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测试时限120分钟,满分200分;《法律专业知识》(A、B卷)测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

  笔试科目的考试范围可参考《云南省2011年度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大纲》(另行公布)。

  (一)笔试时间

  笔试时间为2011年4月24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法律专业知识

  (二)笔试地点

  本次考试在全省各州市政府所在地及其他部分县区设置考场,报考人员可在报名时自行选择考试地点,并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笔试加分

  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下同)笔试成绩加5分;对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含法检系统的司法警察)的子女,在报考司法警察岗位时,笔试成绩加3分。

  (四)免笔试

  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C类及以上证书的考生,在报考省内"三类县"法检两院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岗位时免笔试;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证书的考生,在报考怒江州、迪庆州州级法检两院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岗位时免笔试。

  除上述免笔试的岗位外,其余岗位均要进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与"法律专业知识"的笔试。

  (五)分数线确定

  笔试成绩(含笔试加分)按岗位分类的排名情况在笔试结束后45天内下发各州市,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ynhrss.gov.cn)、云南省公务员局网站(http://gwyj.ynhrss.gov.cn)发布,随后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确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九、确定首批面试人员

  在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每个岗位报考者的笔试总成绩(含加分,下同)从高到低的顺序和招考计划数2倍的比例确定每个岗位参加面试的人员。进入面试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笔试总成绩在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二是按每个岗位报考者的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列,排在招考计划数2倍的范围内。

  免笔试岗位的报考人员,无论人数多少,直接进入面试。

  十、岗位调剂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的扫描结果在发布笔试成绩的同时将送国家公务员局进行雷同卷判定,剔除判定不合格人员并顺序递补后,对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未达到2:1的招考职位,将进行调剂。调剂职位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统一公布。调剂采取网上调剂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进行。网上岗位调剂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2011年6月25日8:00至6月26日24:00,是考生申请调剂职位阶段;6月27日8:00至6月28日24:00,是资格审查阶段。申请调剂且满足调剂岗位招考条件的考生,其报考岗位将被更改为申请的岗位。进入面试的考生信息将上网公布(考生也可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调剂后仍达不到面试比例的岗位可开展后续的考录工作。岗位调剂网站为报名网站(www.ynrsksw.cn)。调剂结束后,进入面试人员的准考证号及岗位代码将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ynhrss.gov.cn)、云南省公务员局网站(http://gwyj.ynhrss.gov.cn)统一公布。

  十一、拟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网上确认

  进入面试的考生需于2011年6月29日8:00至6月30日24:00登录报名网站对是否参加资格复审及后续过程进行确认并打印确认表。未按时登录报名网站进行确认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系统将在报名网站从报考该岗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成绩和岗位面试空缺人数依次增补人员进行网上确认。增补进行两次,7月2日针对前期确认后尚未达到2:1面试比例的岗位开展首次增补,增补的人员当天必须上网确认;首次增补后仍未达到2:1面试比例的岗位在7月4日开展二次增补,二次增补的人员必须于当天上网确认。经增补后未达面试比例的岗位,可以等额进行资格复审及面试。凡经过网上确认但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复审及面试的人员,一律按扰乱考试秩序给予全国范围内五年禁考公务员的处罚。

  十二、资格复审

  由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在面试前1周规定具体的时间和地点对考生报名信息进行资格复审。考生本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及网上打印的确认表,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现场参加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是对考生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是否一致进行审核。若遇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不一致且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面试资格,该岗位所缺面试人员按照岗位笔试成绩在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依次递补,但只进行一次统一的递补,递补人员由各地进行公示并在面试当天进行资格复审,面试当天若递补人员的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不一致则取消该报考人员的面试资格并对剩余人员进行等额面试(如无人面试则取消该岗位);无法递补的岗位由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等额开展面试(如无人面试则取消该岗位)。

  资格复审时考生须出具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无法出具原件的需提供盖有毕业学校学历学位发放部门签章的学历、学位获得证明,否则取消其面试资格。

  资格复审结束后,面试人员名单与面试及后续工作安排一并上网公示。

  十三、面试

  全省的面试工作由州市级及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面试的组织。面试可采取单一面试方法,也可以根据岗位需要,采取多种测试方法(包括专业测试)。面试的具体实施细则待笔试结束后另行在相关网站通知。

  面试的满分为100分,2011年全省统一划定面试最低合格分数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参与该岗位后续的体检和考察。

  面试工作将于7月底以前完成。

  十四、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将在面试最低控制线以上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综合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加权合成)。司法警察岗位按规定还需开展体能测试。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针对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特殊性,报考司法工作岗位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胎记和疤痕,无色盲、无斜视、无内斜视、无人工晶体眼、无口吃、无肢体缺陷等。从2011年开始,我省法检系统司法警察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各招录单位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若出现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可以按该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顺延该岗位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参加体检和考察(只顺延一次)。

  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体检、体能测试由面试组织单位负责,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体检和考察工作应于2011年8月底以前完成。

  十五、公示和录用

  (一)拟录用人员的确定

  各州(市)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本地拟录用人员。

  (二)公示

  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在拟录用地的州(市)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只对公示期内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不受理后续的举报。为保护考生权益,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匿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

  (三)录用

  录用工作将于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录用工作结束后,不再进行补录。

  报考人员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并处5年禁考的处罚;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按时毕业,未取得报考专业(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录用资格。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考生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合法用工合同,必须由考生本人自行与原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解除,否则取消其录用资格。

  十六、纪律

  (一)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程、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并按要求登录网站修改或确认信息,若因报考人员不及时上网而造成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负。所有报名人员登录报名网站时需仔细阅读《考生报名诚信承诺书》,由于必须点击"同意"方可进入报名界面,故考生一旦开始报名即需受相关承诺的约束,若违背承诺则按相关处罚条款予以处理。

  (二)对违反考录纪律或填报虚假信息报名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处以一定年限内或终身禁考公务员的惩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咨询及监督联系方式

  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电子邮箱:gwyglc_yn@163.com(仅通过电子邮件交流信息),监督电话:0871-12380。

  法院系统招录办公室电话:0871-4095497、4095854;

  法院系统监督电话:0871-4095040、4095041。

  检察院系统招录办公室电话:0871-4093586、4093587;

  检察院系统监督电话:0871-4093211。

  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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