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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考申论热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中宜教育 2010-07-10 04:18:35 评论(0)条

  【社会问题的背景】

  2010年7月,省委印发《关于贯彻〈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今后10年全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了18项改革措施和一系列“刚性”规定和指标,要求在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健全竞争择优机制、完善干部管理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深化分级分类管理等五大方面实现新突破。

  党政机关正职一般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工作,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认真执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继续探索建立健全质询、函询等制度。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干部监督,尤其是对关键时期、关键领域、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实施意见》,党政领导干部的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要列入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中,探索党政正职家庭财产在一定范围内报告的制度。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

  【核心观点】

  (1)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是国际社会普遍采取的一种制度,有“阳光法案”、“终端反腐”之称。这项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1883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

  (备注:其实“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并非新鲜事物,戴斌老师认为,这个政策的难度不在于“制定”规则,而在于如何具体地“去执行”。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尤其是涉及官员的财产公开申报制度,牵涉利益众多,推行过程中,必然会有阵痛。中央已出台相应文件,大方向已经确定,剩下的就是如何“细化”地出台相应的执行细则,这里则考验地方政府加大监督的力度和决心了。)

  (2)作为杜绝和惩治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一种常用手段,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主要是通过对官员财产变化的掌控,洞察官员的行为。而这样的掌控,又常常是以政府的公开、透明为前提的,社会公众在这一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具体来说,通过严格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一旦发现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间存在差距,官员就必须作出解释与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即便没有证据证明是非法所得,也会被认定为是灰色收入而治罪。对于那些通过一定程序民选出来的官员,则必须在所选举的范围之内向社会进行公示。

  (3)“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对象可以逐步扩大到“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就国家工作人员来讲,除了对他们进行任职、离任时的审计外,还应要求他们在任职前、任期间、离任时对自己和家庭的财产进行如实申报,其申报范围可依具体申报对象的工作性质及其重要程度作不同的规定,其具体操作除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外,可逐步交由银行执行或监督。

  (备注:中宜教育戴斌老师认为,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涉及相当大的群体,同时由于大部分的个人经济事务都离不开金融机构,因此让金融机构“介入”到监督过程中,将使得监察范围更大,同时也可以提升监督的效率与效果。)

  (4)“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可以通过四个环节来完成:一是审核环节,即审查核对环节,通过检查核实申报内容;二是公示环节,申报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可以先做到同级公示,即在班子内或同级干部中公开,由人大产生的干部的收入申报在人大中公示;这里不应有“秘密申报”部分,也即不应有暗箱操作部分;三是追究环节,根据检查结果,对于不如实申报收入,或瞒报、漏报、谎报者做出严肃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多次谎报者应免去其领导职务;四是信用记录环节,对于是否如实申报的情况应记录在案。建议各单位纪检监部门有必要对现任干部任职以来历次收入申报记录进行一次大检查,使检查结果进入干部信用档案(所以必须先建立干部信用档案),以供组织部门任免干部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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